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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maxwell3232 on Jan 30, 2024 4:10:26 GMT
环境的政策 环境部发布了促进植树造林的规则。现在,植树行为免于立项和技术检查。保护区的恢复和恢复也不取决于公共当局的授权。关于保护区的使用、占用和恢复的三项规范性指令于9月9日在联盟官方公报上发布。 规范性指令 3 允许在不属于永久保护区 (APP) 或法定保护区 (RL) 的地点种植。该做法被授权用于种植和管理本地或外来森林物种,“以在改变的农业和畜牧业地区进行生产和砍伐”。砍伐或开发已证明已种植的本地物种,“如果种植或重新造林事先已在主管环境机构登记,则将被允许”。截止日期是种植后60天。收获或砍伐种植物种最多“每三年 20 立方米,用于在财产上使用或消费,无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无需提供信息。 IN 5 中规定的永久保护区和法定保护区的恢复和恢复规则规定,这种做法不依赖于公共当局的授权。但是,必须遵守该部先前制定的标准。恢复过程中的区域还必须由主管环境机构定期检查。自愿回收的,需通知环保部门。 第 4 号指令详细说明了在森林管理制度下使用法定保护区植被的技术。 程序。 阅读说明书。 部长办公室 2009 年 9 月 8 日第 3 号规范性指示 环境国务部长在使用他的权力时,并考虑到艺术的规定。1988年联邦宪法第87条第II项、1965年9月15日第4,771号法律第12、13和14条以及1994年10月19日第1,282号法令规定: 第 1 条 在位于永久保 电话号码数据库 护区和法定保护区之外的经改造、未充分利用或废弃的农业和畜牧业种植区种植和培育本地或外来森林物种,以进行生产和砍伐,免于项目介绍和技术检验。 单段。环境主管机构可以随 电话号码数据库 时对这些种植园进行技术检查。 第 2 条 如果已在种植或重新造林后最多六十天内向主管环境机构登记了种植或重新造林,则允许砍伐或利用已证明已种植的本地物种。 § 1 出于上限规定的目的,主管环境机构将创建或维护本地种植或重新造林物种登记册。 § 2 利害关系方必须提交注册请求,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I – 所有者或占有者的数据; II – 所有权或占有数据,包括财。 产登记副本或财产登记处总登记处的更新证书,或所有权证明;环境部。 III – 联邦遗产秘书处颁发的财产使用补助金,如果是海洋土地和额外海洋土地,以及联盟拥有的其他资产,按照第 9,760 号法令规定的形式, 1946 年 9 月 5 日; IV – 指示财产顶点和种植或重新造林区域顶点的 地理坐标的位置 ; V——种植品种和 采用的种植制度的学名和通俗名称; VI – 种植日期或时期; VII – 通过幼苗种植的每个物种的标本数量 ;VIII – 在使用播种种植系统的情况下 ,每个物种的种子估计数量。 第 3 条 在主管环境机构登记的人工种植原生森林物种的持有者,在采伐、销售或运输其产品时,必须事先通知主管环境机构,至少提供以下信息: I – 登记相应种植或重新造林的数量; II – 确定和量化要砍伐的物种 以及要获得的林产品和副产品的数量; III – 要剪切或抑制的区域的位置,指示其顶点的地理坐标。 第四条 未向环境主管机构登记种植或重新造林的人工种植原生林树种的持有者,在采伐、销售或运输其产品时,必须事先通知环境主管机构,并至少提供以下信息:以下信息: I – 所有者或占有人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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