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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5:15:16 GMT
环境的法律 斯帕卡近年来,巴西经历了对环境各个方面(自然、文化和城市)造成巨大损害的事件。 2015 年的马里亚纳悲剧 (MG),涉及萨马科矿业公司的尾矿坝溃决,导致 19 人死亡,多西河流域大部分地区遭到破坏,直至大西洋,里约热内卢国家博物馆(2018 年)发生火灾,美洲大陆最大、最重要的自然历史和人类学藏品之一被毁,这些例子都是不可忘记的。 24 日,米纳斯吉拉斯州发生了新的悲剧,这次是布鲁马迪尼奥市淡水河谷矿业公司的尾矿坝倒塌造成的。死亡人数已超过一百人,约有250人仍然失踪。数百公顷的原生河岸植被被泥浆淹没,大量民众无家可归,并污染了圣弗朗西斯科河支流帕拉佩巴河,导致鱼类死亡、水体被重金属污染- 例如铅和汞 - 并暂停了数千人的供水。 这种状况不禁让我们反思,环境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其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效履行保护环境法律利益的职能。根据《共和国宪法》(第 225 条,caput)的明确规定,人类健康状况。 不仅影响当代,而且影响子孙后代。 实际上,环境法定权利是一种具有分散性(集体属于所有人,个体不属于任何人)、不可获得性、不可时效性和代际性的第三代基本权利。 由于生态平衡环境物质权的特殊性,其司法保护不能按照个人民事诉讼程序(Caio x Tício 程序)的传统规范给予,需要适用特定于该权利的规则和原则。集体过程环境 事实上,正如马塞洛·阿贝尔哈·罗德里格斯(Marcelo Abelha Rodrigues)所教导的那样,我们不再处于这样的时代:无论冲突中的物质法有多么 WhatsApp 号码 不同,管辖权都应该使用相同的程序模式,就像我们处于平等社会一样。最后,对于给司法机构带来的每种类型的法律危机,都有一种特定类型的程序技术可供使用,司法管辖区应使用足够(高效且有效)的技术来保护其权利[ 1 ]。 在环境集体过程的范围内突出的三个基本原则值得该法的实施者特别关注:预防性行动(in dubio pro natura)、环境集体保护的最大速度和最大效力。 在实体领域,损害预防原则是环境法的基础,是指必须优先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环境的风险或损害的产生或持续。根据赫尔曼·本杰明[2]的观点,避免损害成为主要规则和目标;如果假设预防措施失败或不充分,则赔偿或补偿损害成为附属义务。放弃“损害赔偿权”,获得“风险权”。 由于该过程是用于实施物质法范围的技术,因此环境集。 体过程必须以同样的方式受到怀疑自然原则的指导,采用司法机构(通过分析举证责任,通过紧急保护或功绩保护等措施)防止环境合法物品受到损害的措施[3]。 事实上,面对单纯修复的价值不大、总是不确定的、而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在大多数情况下过于繁重的情况,防止对环境的破坏始终是最好的解决方案[4]。 程序主义者何塞·卡洛斯·巴尔博萨·莫雷拉[5]认识到需要通过采取预防性司法保护来充分对待环境保护,他教导: 在许多假设中,对集体利益的彻底伤害是无法弥补的:没有任何东西能够重建被毁坏的艺术品,也无法恢复塑造景观的岩石;此外,没有任何金钱利益能够充分补偿损害,这是无法用经济标准衡量的。在少数情况下,通过施加制裁以及在必要时强制执行判决来行使压制性监护权是不够的,这一点就如这一事件中所雄辩地揭示的那样。最重要的是避免伤害的发生,因此最好通过司法保护来发挥预防作用[6]。 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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